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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微信发布虚假广告要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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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2-17 10:38: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湛江日报 作者:何有凤 陈浩辉
    如今,在微信公众号、朋友圈发布广告,覆盖范围广、针对受众强、投入成本低,成为越来越多商家发布广告的新选择。但是,微信上的广告纷繁复杂、真假难辨,消费者很容易“吃哑巴亏”。记者昨日从市消委会了解到,微信公众号广告内容、网络平台购买记录、电子劵凭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聊天记录等微信交易的电子记录皆可作为消费者维权的证据。在微信上发布虚假广告的不法商家同样会受到法律制裁。微信假广告令消费者上当
        日前,市消委会接到消费者何先生的投诉。原来,何先生在手机微信公众号上看到霞山某餐厅发布的一则广告,广告上说明每月第一个星期四为会员日,正价消费第二位顾客19元任吃。何先生看完这则广告后便按照公众号上的操作流程提示申请成为会员并充值100元到会员卡内。在该月第一个星期四,何先生与其朋友到商家处消费却被商家告知不能享受此优惠,这就意味着第二位消费者并没有广告所说的只需19元就可以了,两位消费者都必须按正价消费。
        为何在广告上看到的和在商家那里得到的说辞不一样?这个广告是不是虚假广告?何先生心生疑窦。后来何先生发现在该商家那里上当、碰壁的不只自己,当天去消费的另外几个消费者也是在微信上看到了那则广告觉得很优惠才陆续过去消费。何先生气不过,就跟店家理论,要求退还充值到会员卡的100元,遭到商家的拒绝。于是何先生到市消委会进行投诉。失信者须承担双重责任
        受理该投诉后,市消委会展开调查。“谁主张谁举证”,根据消费者提供的微信公众号广告截图,市消委会询问经营者,经营者确认证据内容属实,曾发此微信广告。
        市消委会认为,经营者的行为既要承担民事责任,也要承担行政责任,在民事关系上,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同时,发布虚假广告,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照一赔三进行赔付,但消费者只要求退还100元。同时,市消委会将此投诉转交工商部门查处,工商部门责令该店立即改正发布虚假信息行为,并处以4000元的罚款。
        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微信公众号广告内容、网络平台购买记录、电子劵凭证、消费者与网络平台的聊天记录等微信交易的电子记录都可作为消费者的维权证据,消费者要注意保存好此类微信交易的电子记录,以便在权益受损时维权。


    [责任编辑:吴梦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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