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曾常明上任广东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所长后,按照惯例,查处案件时“搞创收”,凡所长认为可以“罚款放人”的,确定罚款金额后即可违规收钱放人,收来的钱部分被所长和民警私分。 一年后,派出所收钱放走的涉毒人员在外地搞出了涉及31000多克冰毒、3400多克海洛因的大案,派出所的做法从而曝光。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认定西湖派出所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20万元;曾常明犯单位受贿罪,被判刑1年。公安派出所被判单位受贿罪,在国内尚属首例。 根据雷州市公安局日前在湛江市政府官网上传的《湛江市公安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当地警方会健全完善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接受外部监督,使执法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派出所长搞“创收” 收了罚款就放人 2014年2月,曾常明调任西湖派出所所长。 法院审理查明,经该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按照惯例,三个值班组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在完成办案指标的前提下,若有人说情或其他可作“罚款”创收的治安案件,由值班领导报给所长曾常明决定“罚款”金额后,便不进入公安机关警情综合处理系统、不按规定的案件办理流程报批,直接“罚款”放人。所得款项的50%交给协警曾某某保管用于派出所开支,另外50%扣除线人费和值班组夜餐费外,由曾常明和值班组人员平分。该所教导员劳某、副所长曾某和民警柯某作为带班领导带值班组轮流值勤。 派出所所长曾常明供述称,他来西湖派出所之前,西湖派出所已经存在这种模式了,只是他到任以后,和领导班子成员商量后调整了费用用途的比例。这些罚款不开正规票据,和被抓人员谈好金额后收钱放人,若在深夜或罚款较小案件,带班副所长也会“灵活决定”。 西湖派出所副所长陈某作证说,他从2013年开始在西湖派出所工作,这个模式一直就有。 民警柯某在西湖派出所工作11年了。他也作证说,这个模式一直有。 辅警陈某某证实,曾常明调到西湖派出所后,有一次开全体大会时他宣布,取消以前西湖派出所不经过警综审批系统案件的罚款的资金分配比例,按照他的意思五五开。辅警周某也证实了同样的内容。 民警周某某也证实,2006年9月至今他一直在西湖派出所当民警,这个模式一直都存在,只是曾常明到任后这种罚款创收案件就更多了。 收钱就放人的案件 一年21件 法院查明,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案发的一年间,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不按案件办理流程报批而擅自作“罚款”后放人处理的案件21件,共收取“罚款”137400元。除将其中的4500元交给雷州市公安局打私彩办外,所余“罚款”中的50%即66450元作为西湖派出所的账外开支使用,另外50%即66450元给值班组,值班组给付线人费10940元后,剩余的55510元由值班组和所长曾常明私分,其中曾常明分得6750元。 雷州市公安局打私彩办的工作人员承认收到过钱。其中两人作证说,该单位2016年5月初移交三起赌博(涉嫌卖私彩)案件共4人给西湖派出所处理,过了几天后,派出所那边有人打电话说,曾常明所长要给过来几千元,之后他们就派人去找派出所副所长拿了4500元现金回来。 西湖派出所教导员劳某事后承认,民警们个人分到的钱,都各自用于个人生活消费了。 刑侦副中队长陈某某说,曾常明之所以可以参与每个办案组的付款分配,是因为“所长承担了很大风险和压力”。 吸毒者交钱走人后 犯大案被外地警方抓获 出事系因一起涉毒案。2016年4月15日,黄某等人因吸毒被西湖派出所抓获,派出所“罚款”65000元后放人。 曾常明回忆了当时的情况:“副所长曾某打电话请示我,说在吸毒人员身上缴获毒品8克,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但3人证实是吸毒的。我说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话你就按程序办。下午曾某说3个吸毒人员每人都愿意接受罚款1万5,我说罚这么多钱敢不敢,在场的曾某和辅警都说不怕,我听后默许。” 他承认,这件事里,他分到1200元。 但实际上,涉毒人员给的不是45000元,而是65000元。曾常明说,过了十多天,他听外面传,西湖所抓了几个吸毒人员罚了6万多,他很生气地质问曾某为什么是6万多,这时曾某才承认他和辅警又多要了2万元。“我说这样容易出事,你将罚款退了,但他当时同意,但一直没退。” 派出所副所长曾某也承认私下里留下2万元没告诉所长曾常明,但称钱都用于做线人费了。涉毒人员黄某则作证说,在现场他看到辅警将他妻子交给他的钱中的2万元,直接装到右裤袋里了。 但谁也没想到,2016年5月2日,黄某等人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徐闻县公安局抓了。黄某等人这次犯了大案:黄某涉嫌运输冰毒2000多克,海洛因370多克;钟某、米某涉嫌运输冰毒29843.1克、海洛因3068.1克。 在看守所期间,黄某将西湖派出所收钱放人的事说了出来。 曾常明说:“我打电话质问曾某,为什么还没退款给人家,曾某说他的钱还没筹齐,其他人分的钱也没收齐,我说能筹多少就多少,剩余的我先出,先还钱。后来我自己拿出4万元,由曾某将6.5万元退给黄某妻子。” 但事情还是闹到了上级单位湛江市公安局的督查部门。 事发后雷州市公安局法制大队长吴某作证说,其之前不知道基层派出所存在不录入警综系统私下处理的案件。 湛江市公安局于2016年6月8日将案件线索移送湛江市检察院。当天,检方对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曾常明涉嫌单位受贿罪立案侦查。 上级公安局移交犯罪线索 派出所被判单位受贿 2017年3月23日,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公诉此案。法庭上,西湖派出所的代理人和曾常明都对检方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法院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作为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工作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7400元,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曾常明作为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的负责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也已构成单位受贿罪。 参照《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本案被告单位收到黄某“罚款”后,不是及时将该款退还,而是将该款作了处理,之后退款是发现黄某已将该事曝光,相关部门准备查处,害怕受到牵连而被迫退还,其单位受贿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故仍应认定为犯罪数额。 案发后,13名民警向检察院退款19300元,8名民警向雷州市纪委退款8200元。开庭后,曾常明亲属向雷州市纪委退款6750元。 最终,浙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单位受贿罪判处雷州市公安局西湖派出所罚金20万元,判处曾常明有期徒刑1年,扣押的赃款34250元被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31日,在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子栏目“雷州市公安局”上传了《湛江市公安机关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 规划中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形成权力行使、监督制约等相互衔接、综合配套的执法机制,健全完善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质量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新模式;要形成监督工作合力,正确对待和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及时处理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使执法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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