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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肇庆市修订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从名称读懂住宅区背后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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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4-12 10:37: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江日报  






    西江日报讯 (记者 刘小洪) ××花园、××园、××苑……类似这样名称的各类住宅小区遍布肇庆城区,取这些名字是不谋而合还是有规可循?背后有何含义?如果你看过《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将可以从名字中读懂住宅小区背后的信息。近日,市政府正式印发新修订的《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地名命名、申报等事项作出了新的规定。
    通读《办法》可以看到,住宅区和建筑物的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专名由开发单位自行确定,而通名则需要遵循具体的规则。“花园”“园”“苑”“城”“山庄”等都属于通名,代表了住宅区、建筑物的规模、功能等信息,不能混用,本应命名为“园”的,不能叫“花园”,应命名为“花园”的不能叫“山庄”“城”等。
    与2002年实施的《肇庆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对建筑物、住宅区通名的命名规范作出了不少调整,其中大厦的命名规范为高度15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或大型楼宇,而原来只要求高度12层以上,或占地面积6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新《办法》规定,花园的命名规范为: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的命名规范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新《办法》还新增了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的命名规范,规定此类建筑物可以命名为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
    此外,《办法》还设置了“历史地名保护”专章,对历史地名给予以全方位的保护,要求地名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历史地名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记录、统计等工作,建立地名保护档案,拆除或迁移地名文化保护名录中涉及的地理实体,有关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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