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网讯记者 董柳 清明祭祀时,如果发现祖坟受损、被侵占,愤怒之余,其实还可以向有关责任人追索精神损害赔偿!记者4月3日梳理广东法院近年判决的多宗涉及墓地损害的案件发现,在这类案件中,坟墓主人的近亲属追索精神损害赔偿,最终几乎都获得了法院支持。
2011年4月15日,村民陈某甲与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城南路社区居委会苍村塞下村民小组签订《买卖契约》,由陈某甲向村民小组购买一块10×10米的山地作墓地使用。契约签订后,陈某甲和亲属陈某乙等11人将先人曹某娥的遗骨安葬在约定位置。
然而,2012年5月18日,徐某贵等3人在未告知陈某乙等11人的情况下,将曹某娥的坟墓破坏,将墓内存放遗骨的瓦缸抬出放置在墓地旁边。
2014年5月19日,陈某乙等11人向韶关市曲江区法院起诉称:2012年5月18日7时左右,徐某贵等3人将陈某乙等11人家族祖坟破坏,然后使用锄头挖掘陈某乙等11人家族的祖坟,将墓内的骸骨抬出放旁边受太阳暴晒。四天后,陈某乙等11人与徐某贵等3人理论时发生争执,陈某甲等3人被刑拘。
陈某乙等11人认为,徐某贵等3人挖掘陈某乙等11人先人的坟墓,并将骸骨拿到太阳底下暴晒,“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是对陈某乙等11人先人的不敬,也是对其家族全体成员的极大侮辱,给死者家属带来了感情创伤和精神痛苦。陈某乙等11人提出了多项诉讼请求,其中请求法院判令徐某贵等3人赔付精神损失费6万元。
韶关市曲江区法院一审指出,遗骨是后人纪念先人,寄托后人对先人感情的载体。徐某贵等3人将陈某乙等11人先人的遗骨从坟墓里挖出,对陈某乙等11人必然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陈某乙等11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合理合法,应予支持。法院酌情确定徐某贵等3人因破坏陈某乙等11人先人坟墓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徐某贵等3人不服该判决上诉,韶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指出,死者的近亲属对墓地享有物权权利,其对于损害墓地的行为,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恢复原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
据介绍,墓地是一种蕴含人格因素的特殊物,它承载着近亲属对已故亲人的特殊情感和精神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主要指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情形。依据该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遭受非法侵害的,死者的近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来源/金羊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