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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吴川一女子转移丈夫盗来的赃物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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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30 09:36: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源:湛江晚报 作者:林明聪 曾昭鹤
        吴川一女子得知丈夫因涉嫌盗窃被抓后,为逃避警方对赃物的查处及追缴,她将丈夫盗窃得来的海味、药材、奶粉等赃物从家中转移到别处。日前,吴川市法院审结该案,被告人康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悉,被告人康某某1994年出生,小学文化,住吴川市。她因涉嫌本案于2016年5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立案侦查,同月31日被该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9日被吴川法院决定监视居住。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7日,在得知同案人刘某某(系被告人康某某的丈夫)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下,为逃避公安机关对赃物的查处及追缴,被告人康某某将刘某某盗窃得来的海味、药材、奶粉等赃物分别从家中转移至刘某某妹妹刘某甲家对面的小木屋以及刘某某哥哥刘某乙的出租屋内。经湛江市公安局坡头分局办案民警依法对刘某某妹妹刘某甲家对面的小木屋以及刘某某哥哥刘某乙的出租屋进行搜查,当场搜出赃物,并依法予以扣押。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被盗的部分涉案物品退还给部分被害人。经坡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害人邓某被盗的涉案财物于2016年2月27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5778元;被害人李某被盗的涉案财物于2016年3月8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21277元。

        另查明,根据吴川市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显示,被告人康某某于2015年12月16日分娩一个女婴。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人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且公安机关已依法将被盗的部分涉案物品退还给部分被害人,减少了被害人的实际损失,同时考虑到被告人康某某正在哺乳自己的孩子以及家庭的实际情况,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吴梦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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