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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肇庆法院对食安问题零容忍 铁腕惩治食品安全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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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2-10 11:23:1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西江日报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对于涉嫌食品安全罪,我市法院实施零容忍,从严从速打击。近期,端州区法院就审理了多起食品安全犯罪,依法遏制及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2015年3月8日,某粮油购销部负责人钟某从一名女子处购买了35斤土制花生油用于自己食用,随后将吃剩下的10多斤土制花生油勾兑到其售卖的调和油中,并以每斤3.2元的价格售卖(已售约14斤)。同年,5月12日,在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一次检查中,经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发现钟某销售的部分食用调和油的黄曲霉毒素B1分别达到109.1ug/kg、175.4ug/kg和181.9ug.kg(标准值≤10u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此后,钟某共计145斤的不合格食用调和油被依法销毁。
    随后,端州区检察院以钟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端州区法院提起公诉。经审理查明,端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它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端州区法院裁定钟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在端州生产、销售花生油的潘某同样因为产品不合格而遭到判刑。2015年2月开始,潘某在自己经营的油坊内自榨花生油用于销售。5月5日,潘某购买了300斤花生后,用小型榨油机榨制了170斤花生油,以零售价15元/斤(成品价11.5元/斤)的价格进行销售。至案发时已销售10斤,获利35元。5月9日,端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经营的油坊内查获花生油160斤和榨油机一台。经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监测站鉴定:上述花生油的黄曲霉素B1达到42 ug/kg。最终,潘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端州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除了花生油外,其它食品的安全性同样备受重视。去年年底,端州区法院审理了一宗关于腐竹的食品安全犯罪。梁某、莫某从事腐竹加工销售工作,为了牟取利润,从2014年11月开始,两人在购置腐竹及生产销售腐竹的过程中,从未向供货商索取和办理过食品生产、销售合格证等证明资料,而将炸好的“腐竹”销售到端州区的食品副食店,获利1万多元。经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抽检鉴定,梁某、莫某购置的腐竹(含有硼砂920mg/kg,吊白块19.1mg/kg)及生产销售的炸腐竹(含硼砂694mg/kg)检验,均不合格。
    端州区法院审理查明后,裁定梁某、莫某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梁某、莫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西江日报记者 肖桂芳 通讯员 刘成 廖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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