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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肇庆市出台办法鼓励个人或团队招商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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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2-20 10:37: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肇庆市出台办法鼓励个人或团队参与招商引资 引荐500强企业总部落户注册
    西江日报  

    西江日报讯 (记者 刘小洪) 近日,我市新修订的《肇庆市招商引资鼓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以更大的力度鼓励全社会积极参与我市招商引资工作,为我市引荐产业项目。

    招商引资是扭转我市被动发展局面、实现赶超跨越的主要抓手,也是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的两个核心抓手之一,对我市未来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成立了高规格的招商委员会,并制定《办法》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营造全社会积极招商、主动招商的浓厚氛围。

    《办法》规定,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市提供真实的项目投资意向、协助我市与投资方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将具有投资意向的投资方引荐到我市实现项目落户的单位或个人为引荐人(团队)。引荐人(团队)不包括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团队),由市商务局、项目落户地与投资方共同确认。

    《办法》明确,引荐人引荐的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商注册登记和纳税均须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企业3000万元及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5000万元及以上),且主体工程已正式动工的引荐人(团队),按该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不包括金融类项目和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注册资本5000万元及以上的法人金融机构及类金融机构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金融机构(含分支机构)正式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累计实际投放3亿元及以上支持肇庆经济社会发展,或开业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机构投放额的万分之二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纳税100万元及以上的电子商务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按照该项目正式运营之日起12个月内实际缴纳入地方库的所有税收总额(包括跨年度缴纳入地方库的税收额)的6%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国家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引荐人(团队),按每家3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引荐省级孵化器、研发机构等创新创业平台的,按每家20万元给予鼓励资金。对引荐世界500强或国内500强企业的总部或区域总部项目落户注册并运营的引荐人(团队),按每个项目给予100万元鼓励资金。

    《办法》指出,引荐的项目同时符合多项鼓励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对其中一项进行鼓励,每个项目的鼓励资金不超过200万元。对引荐特别重大项目的引荐人(团队),每个项目可单独申请特别鼓励资金。项目投资方、引荐人(团队)相互串通,骗取资金或领取资金后抽逃注册资金、撤回投资的,由有关部门追缴已发放的引荐鼓励资金,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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