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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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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3-13 10:2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云浮日报黎雅欣


    摘要:尽管本案最终通过司法鉴定形式确认了区某、被告李某及儿子的亲子关系,但若被告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律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明确依据。




    【案情回放】

    区某与被告李某同居期间产下一儿子,一家三口经过短暂的共同生活后,区某与被告李某二人即分居生活,儿子由区某携带抚养。在长达三年多的时间里,区某与被告李某一直没有来往。为解决抚养费问题,区某以儿子的名义将被告李某诉至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李某曾一度否定与儿子的亲子关系。法院经审理并多番与被告李某沟通,向其释明法律后果,最终根据法定代理人区某的申请,及被告李某的同意,双方自愿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进行亲子鉴定,确定了区某、被告李某与儿子的亲子关系成立。

    【法官说法】

    【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林采雨】本案虽为追索抚养费纠纷,但其争议的焦点始终围绕着儿子是否区某与被告李某亲生子进行。尽管本案最终通过司法鉴定形式确认了区某、被告李某及儿子的亲子关系,但若被告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律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明确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见,被告李某如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亦未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条司法解释规定及案件相关证据,推定被告李某与儿子的亲子关系成立。

    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尽管客观上存在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之分,但其享有的法律权利是平等的。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案中的儿子是区某与被告李某同居期间所生,现随母亲区某一方生活,被告李某属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教育费等抚养费用。抚养教育孩子是亲情使然,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基于情与法,父母都不应该推卸应尽的抚养义务,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同样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益,不应受到歧视。(供稿人:段瑜)




    责任编辑:黎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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