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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商铺业主私开后门封闭小区变“无掩鸡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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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4-10 11:26: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商铺业主私开后门封闭小区变“无掩鸡笼” 鼎湖区有关执法部门已介入处理
    西江日报  






    核心提示: 近日,居住在鼎湖区顺景苑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小区的商铺有业主私自开设后门,破坏小区封闭结构,给居住环境带来安全隐患。目前,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鼎湖分局与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介入处理,要求该业主限期恢复房屋建筑原貌,否则将进行处罚及强制处理。

    商铺业主擅自开设的后门。 西江日报记者 吴威豪 摄
    西江日报讯(记者 吴威豪) 近日,居住在鼎湖区顺景苑小区的业主张女士向记者反映称,小区的商铺有业主私自开设后门,破坏小区封闭结构,给居住环境带来安全隐患。目前,肇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鼎湖分局与鼎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介入处理,要求该业主限期恢复房屋建筑原貌,否则将进行处罚及强制处理。
    4月7日,在鼎湖区长青街顺景苑小区里,记者见到临街有一排商铺,有一个卡位正在装修,透过这个卡位,可以看到小区里面的环境。记者进入该小区,在第3栋入口处发现,白色的墙体被开设了一扇门,旁边放置有梯子、门板、砂石等装修材料。
    业主张女士表示,该商铺开设后门已有一个多月,给原本封闭的居住环境带来安全隐患,业主们虽然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但是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随后,鼎湖城管和住建部门的工作人员前来查看,确定该商铺业主开设后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条例,现场责令其在4月10日前,把擅自开设的后门封掉,并且恢复墙体原貌,否则将先处罚款,再强制处理。该商铺业主表示接受整改。
    据了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提出,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违反者将被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违反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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