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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日关注] 《茂名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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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7-3-14 10:24: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名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函

    为缓解我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做好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规范车辆停放秩序,市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停车办,设在市国资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草拟了《茂名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挂网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公众提出修改意见,于3月17日前将意见反馈市停车办。
    联系人:丁健才,联系电话及传真:2299295,电子邮箱:mm2299232@163.com
    附件:茂名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3月6日
    附件
    茂名市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中心城区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茂南区、电白区、高新区)范围内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与服务。
    第三条 停车场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对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及运营管理。
    市国资委负责对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设、维护及运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审批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建设的审批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收费许可审批工作。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建设的技术要素把关指导,做好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秩序监管工作;依法整治道路及停车场周边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规范引导机动车有序停放。
    第四条 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
    (一)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停车需求等编制本市公共停车场总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对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和相关的停车场建设管理单位,依据本市公共停车场总体规划,经实地踏勘论证后制订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由停车场建设管理单位进行建设运营。
    对利用非政府公共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由相关的停车场建设管理单位根据本市公共停车场总体规划和有关的停车场配建要求,制订公共停车场设置方案,报市城乡规划局审批后建设运营。
    (三)本市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遵循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的原则。
    (四)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扩建应当根据远期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超前、配套到位、分步实施的原则,同步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在商业中心、行政中心、公共服务场所等区域应当重点配套建设公共停车场。
    (五)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商品交易市场、旅游景点等,应当按照规定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有条件的,应当统筹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或停车泊位挪作他用。城市规划确定为公共停车场用地的,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的公共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七)建设公共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等设施,并按照公共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设置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第五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规划和建设:
    (一)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及停车场建设管理单位,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城市总体规划、本市公共停车场总体规划、交通发展规划、区域停车需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设置条件和道路路况等,经实地踏勘论证后制订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方案,报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二)市公安交警支队可根据道路交通状况的变化或城市道路停车泊位需求量的变化,会同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停车场建设管理单位调整或修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规划。
    (三)下列城市道路可以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在停车需求量大,但设置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对交通影响不大的道路,可以设置全天候停车泊位;
    2.人行道与建筑退让红线的公共部分,在不影响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设置停车泊位;
    3.在居民住宅区、宾馆、饭店、商场等场所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且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区域,在确保道路畅通和行人、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交通实际状况,降低路牙,设置港湾式停车泊位;
    4.在旅游景点、医院、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周边停车需求量较大的区域,在对交通影响不大的情况下,尽可能设置时段性临时停车泊位;
    5.路外停车场(库)周边道路一般不再设置临时停车泊位,但公共停车场(库)本身泊位已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或该区域停车矛盾突出的,可以在一定范围的道路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四)下列区域内不可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1.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点70米内的范围;
    2.医院、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不可设置社会停车位;
    3.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包括引道、引桥)的最边缘5米范围内;
    4.公共交通站台(平行)边缘15米范围内;
    5.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使用建筑的出入口20米范围内;
    6.小区道路出入口不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中线计算起12米)的范围内;
    7.设置停车位后道路净宽和净高小于4米,不满足消防通道要求的区域。
    (五)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仅供12座以下(含本数)小型客车和1.75吨以下(含本数)轻型货车停放。
    第六条 对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依法核定收费标准。利用政府公共资源取得的停车收益纳入国资经营预算管理。
    第七条 停车场建设管理单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公共停车场进出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路段进出口的显著位置,设置交通指示牌、标示牌,标明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使用,接受群众监督;
    (二)负责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建设,设施的维护与更新,保持停车标志、标线清晰和完整,保持收费设备整洁、完好、功能正常;
    (三)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协助市公安交警支队维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路段的交通秩序。
    第八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时,应当在按规定设置的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不得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停放。机动车因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需要在停车泊位以外占用道路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它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员不得离开车辆,上下人员或者卸载货物完毕后,应立即驶离。
    第九条 机动车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时,驾驶人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内按交通顺行方向靠路缘有序停放,车辆不得超出泊位线;
    (二)车辆借道进出停车泊位时,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行人通行;
    (三)正确使用收费设备,按规定支付停车泊位使用费;
    (四)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支付停车泊位使用费;
    (五)禁止驾驶装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泊位停放;
    (六)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放时,驾驶人应锁好车辆、拉紧手动制动器、关好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七)服从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故意损坏、盗窃收费设备;
    (二)擅自拆除、移动或改动收费设备;
    (三)擅自在收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其它物品;
    (四)在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障碍妨碍车辆停放;
    (五)无故干涉、阻挠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六)故意逃避交费的恶性行为;
    (七)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或者撤销机动车停车标志与标线;
    (八)其它损害收费设备或者妨碍停放车辆的行为。
    第十一条 成立联合整治工作队,在市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规划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加强对机动车有序停放的监管,依法查处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和人行道范围内乱停乱放的行为,对不按本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行为,应予以纠正或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因重要活动、突发事件或紧急疏导交通需要临时设置或关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市公安交警支队可以采取相应的临时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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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发
    发表于 2022-11-2 15:58:35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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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板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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