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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生百态] 保险公司延迟定损需承担停运损失?阳江中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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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23-7-9 23:49:1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阳江中院二审审理了一起有关停运损失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关某为其名下的重型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损险,在保险期间,该重型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关某随即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但某保险公司未到事故现场勘验,也一直未出具书面的定损结果。经交警部门认定,重型牵引车的驾驶司机黄某负主要责任,肇事相对方朱某负次责。

    事故发生后,关某另案起诉朱某赔付车辆损失修复费用的30%、牵引车停运损失的30%。经评估公司评定及法院核定,认定车辆修复价格为82580元,车辆停运损失为114898元,该案生效判决对关某诉请予以支持。随后,关某又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修复费用的70%、车辆停运损失的70%。某保险公司对赔偿车辆损失修复费用部分无异议,但对于营运损失赔偿不予认可。

    法院判决

    阳江中院生效裁判认为,关某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停运损失虽然为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在投保时已向投保人明确告知,但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30日内仍未就车损出具定损结果,造成车辆未能修复投入运营,应认定为迟延定损行为,故保险公司对因其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停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仅要支付保险金,应当赔偿因迟延定损原告的停运损失,承担停运损失114898元的70%即80394.3元。

    法官说法

    社会生活中,包括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往往都涉及停运损失问题。停运损失顾名思义就是营运车辆在发生事故后到正式恢复营运期间损失的费用。在车损保险条款中,保险公司通常将停运损失列为保险免责条款,作为拒绝赔偿车辆停运损失的理由。但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未履行规定义务,不仅需支付保险金,还应当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来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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