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疑云: 土地证违法发放 相关部门遭质疑 新塘项目开发之后,该征用土地一直由加碧公司使用,并在该土地上建有建筑物及种植了树木青苗,上述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实际使用的事实,都充分证明了加碧公司是坡头区坡头镇新塘管理区万屋村的66570.3平方米土地的实际权属人。 对于土地使用权无异议,坡头区却将坡头区坡头镇新塘管理区万屋村66570.3平方米土地的被行政机关违法确认至中山市中顺实业总公司广州公司,实属知法犯法。 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加碧公司从2019年底开始向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湛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土地确权,但是确权过程却是一波三折。 陈真荣表示,自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之后,我从去年开始往返于资源局等三个部门,办理土地确权的问题,但是遭到了相互推诿。 2020年4月7日,加碧公司递交资料给三个单位要求***,无果。在加碧公司多次要求下,湛江市自然资源局于5月25日出具了《退件通知》,该通知指出,加碧公司因为该宗地与中山市中顺实业总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交的确权内容基本一致,属同一宗地。市局于5月12日复函明确该宗地权属应为中山市中顺实业总公司广州分公司。因此加碧公司对该宗地的地籍调查申请不予受理,予以退件。 后来经加碧公司的多次维权信访,湛江市坡头区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7月14日出具《关于陈辉(系陈真荣之子)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书》,该答复书表述“经核实,加碧公司申请地籍调查宗地四至边界及使用面积中顺公司提交的确权宗地内容基本一致,属于同一宗地。我局对双方提交的确权申请进行了认真的资料核查和现场地籍调查,形成调查报告据实呈报市自然资源局审定。 2020年5月18 日,我局收到市自然资源局复函,明确该宗地权属应为中顺公司,因此,我局于2020年5月25日对加碧公司该宗地的地籍调查申请不予受理并予以退件处理。 2020年6月18日我局收到市自然资源局电话通知,停办中顺公司申请确权登记宗地的地籍调查。 目前,我局已停办中顺公司确权宗地的地籍调查。”尽管在该答复书中表示“已停办中顺公司确权宗地的地籍调查”,但却依然“明确该宗地权属应为中顺公司”,停办的原因仅为“2020年6月18日我局收到市自然资源局电话通知,停办中顺公司申请确权登记宗地的地籍调查”。 据悉,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做出5月12日的复函的依据是《关于开发“新塘花园”有关问题的批复》(湛坡国土发【1995】66号)(见附件17)。对于该批复的效力,各级法院均认为争议地块经原湛江市坡头区国土局请示后,原湛江市国土局作出湛地政【1993】208号《关于新塘花园住宅小区建设用地的批复》,从该《批复》的内容可以认定,涉案土地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由原湛江市坡头区国土局征用涉案土地99.855亩定向出让给“广东湛江粤西华侨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湛江市坡头区国土局也在湛坡土发[1993]93号《关于批准新塘花园住宅小区用地的通知》文中明确“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土地使用不准转让,出租或抵押。” 而对于批准用地权限范围,当时的法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已予明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修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严格执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非农业使用耕地要控制在年度非农业建设使用耕地控制指标内。 征用土地或划拨、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及农业用地改为非农业用地的审批权限: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耕地五十亩以下,其他土地一百亩以下。” 本案争讼土地面积为99.855亩,根据该规定,批准用地的权限显然为湛江市人民政府所拥有。 如前所述,涉案土地已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批复定向出让给“广东湛江粤西华侨房地产开发公司”使用,但现有证据中没有湛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中顺公司使用涉案土地的相关文件 。 上述法院的认定亦即表明法院认为原湛江市坡头区国土局没有权限同意或变更争议地块的权属,原湛江市坡头区国土局作出的《关于开发“新塘花园”有关问题的批复》(湛坡国土发【1995】66号)不具备同意或变更中顺公司作为争议地块的权属所有人的效力。 中山中顺公司主张对争议地享有权益的所谓最有力证据就是“《以土地抵偿借款协议书》”和“《关于开发“新塘花园”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这两份文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8)粤行申864号《行政裁定书》(见附件20)第12页已作出认定“中顺公司主张被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权属来源是《以土地抵偿借款协议书》,但在审理过程中只提供该协议书的复印件未能提供原件,而加碧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也一直否定该协议书的真实性,故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权属来源不清。” 由此可见,法院已通过判决认定湛坡国土发【1995】66号文及《以土地抵偿借款协议书》不能作为争议地土地权属来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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