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日报讯(记者/刘空 通讯员/丁诗华)6月2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陈某等2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上诉案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是全市首宗“村霸”涉黑案。 2019年12月10日,阳东区人民法院对陈某等2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以该案主犯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等,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及10名非组织成员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3年至1年有期徒刑,全案追缴违法所得及判处罚金共人民币1430.32万元,退赔被害人损失共人民币60.6万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向市中级我民法院上诉。 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为了从某村的土地资源中获取巨额经济利益,拉拢当地的宗族势力结成利益链,通过贿选非法当选为某村委会主任,并通过整合其家族势力、某村委会的干部、治安队、村中及社会闲散人员等各派别势力,形成了以陈某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陈某基等3人为积极参加者,以陈某威等14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4年至2018年案发,以陈某为首的涉黑组织,利用陈某村委会主任的“合法外衣”,把持基层政权,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在征地、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强揽工程、非法占地等,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贩仔屋”出售非法获利,强行对外来住户收取综合卫生管理费;豢养治安队员充当“打手”,多次组织、领导该组织成员及煽动村民实施阻止当地工程施工的寻衅滋事行为,迫使工程项目方将工程交给其承揽,达到强揽工程牟利的目的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陈某等28人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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