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肇庆市正式发布《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出台
近日,肇庆市正式发布《肇庆市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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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第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 、抛撒、堆放建筑垃圾 ,不得将建筑垃圾或施工产生的泥浆水直接排入水体或下水道,不得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混合排放和回填 。
产生泥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具备实施干化条件的,鼓励配置干化设备 ,实施源头就地干化,逐步实现工程泥浆不出工地处置 。
不具备干化条件的,应当使用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将泥浆外运建筑垃圾消纳场处理 。
《办法》在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上有哪些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申请核发《 肇庆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运输),经核准后方可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对个人不予核准 《 肇庆市建筑垃圾处置证 》(运输)申请。
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建筑垃圾水运中转码头的,应当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设置围墙、车辆冲洗设施 、沉淀池 、道路硬化以及降尘防污设施,设置建筑垃圾分类堆放场地 。水上运输建筑垃圾,应当保持密闭装载,不得沿途泄漏 、遗撒,不得向水域倾倒建筑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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