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的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的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提高地名标准化水平,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为社会提供全面准确的地名信息。
2、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义是什么?
答:地名是基础地理信息,地名普查是一项公益性、基础性的国情调查。开展地名普查,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巩固国防建设,有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利于社会交流交往、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对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背景?
答:1979年至1986年,我国组织开展了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此后一直没有进行全国地名普查。近30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快速推进,我国地名情况发生了巨大变化。目前掌握的地名信息已难以反映地名实际情况,地名数据不新、不全、不准的问题十分突出,迫切需要开展全国地名普查,尽快摸清地名底数详情,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新时期的地名管理工作。为此,国务院于 1月 23日下发通知,决定于 2014年至 201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
4、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范围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区域以外的全国所有陆地国土(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
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内容是查清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对有地无名的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标准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完善各级国家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6、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时间是如何安排的?
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到2018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普查标准时点为2014年12月31日。
第一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所有普查地区完成组织动员、成立机构、搜集资料、制定方案、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2015年1月至2017年6月,完成所有地区的普查和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实际统筹安排所辖相关县(市、区、旗)的普查和检查验收,既可同时开展,也可分期分批进行。具体计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报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阶段,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完成成果完善、上报、汇总工作,建立档案,开展普查成果转化利用。
7、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目标任务分为五个方面:一是查清地名基本情况,全面采集各类地名及相关属性信息;二是对有地无名且有地名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三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设置地名标志;四是建好地名普查档案,实现档案数字化管理;五是建立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创新服务内容与形式,拓展地名信息社会服务功能,加强普查成果转化运用。
8、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将如何组织实施?
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国普查的组织领导,制定普查的方针政策,协调解决普查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部,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全国地名普查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地名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工作配合。这次普查以县级政区为单位进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相应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部署,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名普查工作。
9、问: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成果将会运用在哪些方面?
答:通过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要掌握全面、翔实、准确的地名数据,并形成一批能够服务于社会治理、公众需求和地名管理的地名普查成果,重点实现四个目标:一是通过普查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标准地名数据库,形成各类地名专题数据库;二是通过普查建立完善地名管理和服务信息系统,形成地名申报、审批、发布、共享和数据更新维护长效机制;三是形成一批普查报告,既要形成地名普查工作报告和主要数据公告,又要形成地名文化遗产分布、地名标志设置和地名标准化处理等专题报告;四是编纂地名图集资料,包括地名图集、地名典志、地名图书以及电子地名图、电子地名辞典等。各级地名主管部门要搞好普查成果的保存、转化和利用。在保证普查数据安全的基础上,要采取多种方式推动普查成果的转化应用,鼓励深入研究、深度开发普查成果,最大限度发挥和提高普查成果的社会效益,更好地为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服务。
江城区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补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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