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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27类行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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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生小编
时间:
2017-3-21 09:49
标题:
阳江:27类行为对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追责
作者:梁宗具 司徒尤正 来源:阳江新闻网
记者近日从市环保局获悉,本月9日我市印发《阳江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其中规定了27类行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终身追责,强化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
本《细则》在参考《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我市出台措施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保责任,旨在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快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
《细则》按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县(市、区)党政有关领导,市、县(市、区)、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工作部门领导,相关镇(街道)党政领导等多个层面,对追责情形进行了细化,共规定了27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追责行为。
其中,县(市、区)党政主要领导如果有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不力,致使本辖区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作出的决策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城镇开发边界、资源环境生态红线,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盲目开发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发生主要领导成员职责范围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或对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灾害)事件处置不力等行为,都将被追究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细则》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行终身制,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格追责。追责主要形式有:通报、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追责对象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被追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将取消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转任重要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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