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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阳春两人网络买原料,水解成毒品“眼药水”贩卖被判刑! [打印本页]

作者: 快乐人    时间: 2023-7-9 23:52
标题: 阳春两人网络买原料,水解成毒品“眼药水”贩卖被判刑!
一瓶看似普通的“眼药水”
只需要几滴
却能让人在几秒钟之内昏迷

近日,阳春市法院依法判决一起贩卖毒品“眼药水”案件,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起,被告人邱某通过网络购买丁内脂水溶液,水解成毒品“眼药水”后进行贩卖。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贩毒,仍帮助邱某在网上购买丁内脂水溶液以及注射器、小塑料瓶等分装工具,同时向邱某提供资金账号收取毒资。经公安机关对扣押到的可疑毒品进行鉴定,分别检出γ-丁内脂、γ-羟基丁酸成分。

法院审理

阳春市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邱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贩卖毒品仍提供帮助,二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按照二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认罚态度等,判处邱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二人的违法所得28173.92元。

法官说法

γ-羟基丁酸是我国规定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属于合成毒品。近年来,新型毒品披着伪装外衣层出不穷,相对于鸦片、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而言,新型毒品主要是指人工化学合成的兴奋剂、致幻剂等,是国际禁毒公约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管制,连续使用会使人产生依赖性的精神药品。新型毒品的共同特点是化学合成、更为隐蔽、吸食更为简单、影响人体脏器功能、产生兴奋麻醉等精神效果。不法分子往往先是“免费”提供新型毒品给吸食者作为诱饵,使吸食者在不知不觉中产生依赖,一旦成瘾则极难摆脱,进而达到其贩卖毒品的目的。因此,广大群众要提高对新型毒品的警惕意识,认清毒品危害,莫尝第一口,学会防范和自觉拒绝毒品。此外,不要随便接受陌生人给的食物、饮品、香烟等,长期离开视线的饮品、食物最好也不要再次食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阳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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